来源:法治日报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立法任务。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写入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目前正在按计划推进。
生态环境法典呼之欲出。本报今起开设“说法典”专栏,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跟踪报道,敬请关注。
□ 说法典
□ 吕忠梅
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程序已经启动。
编纂法典,是国家立法活动。从编纂民法典到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我国在立法上都一以贯之地使用了“编纂”一词,但在不少普法宣传、学者论文中不时能看到“编撰”的用法。这种现象并非“笔误”或“排版错误”那么简单,背后是对“编纂”与“编撰”的概念辨识缺乏、对立法语言的严谨性认知不足,与立法的严肃性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科学精神相悖。
生态环境法典本质上是在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现行的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等方式,形成价值统一、结构合理、逻辑顺畅、务实管用的统一法律文本。因此,准确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就是要厘清“编纂”与“编撰”的概念。
首先,“纂”与“撰”的区分根植于传统训诂与语感。在《说文解字》中,“纂,似组而赤。”在本义的基础上,“纂”被引申为“纂修”“纂辑”,强调对材料的系统化整理。《新华字典》将“纂”简释为:编纂、编辑(如“纂写”“纂修”);古代指红色丝带。在现代语言中,多使用“纂”的引申义,即将零散材料整理成系统的编纂。在《说文解字》中,“撰,专壹也。”在本义基础上,“撰”被引申为写作、著述,强调原创性。《新华字典》将“撰”简释为:写作、著述(如“撰稿”“撰文”);持、拿(如“撰杖”),继续强调以“写作”为核心。可见,“纂”与“撰”的区分根植于传统训诂与语感,尽管现代口语和非正式文本中可能模糊二者界限,但在学术、出版等正式场景中,仍须严格遵循传统用法。
其次,“编纂”与“编撰”有属性之异。我国的立法语言一直以准确、严谨为追求,对于法典化立法,更是严格遵循中国文字传统,采用“编纂”一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首次提出法典编纂作为一种立法方式的新要求,以促进我国立法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出台前后,正式立法文件始终使用“编纂”一词。回顾历史,我国曾经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或编纂工作,从未使用过“编撰”一词。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我国学者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译介中均采用“编纂”的表述,有关民法典研究的论著中也鲜见“编撰”的表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文本及其学术研究中概念术语须高度精确以避免歧义。
法典化立法,需要对分散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梳理,消除矛盾,形成逻辑严密的统一体系,“编纂”更符合“系统化整理”特征,强调对既有法律的修订、补充与协调。而“编撰”则隐含“原创性写作”,与法典的“体系化整合”性质不相符,可能引发对法典化立法性质的误读。
再次,“编纂法典”与“编撰法典”,本质上是立法行为性质与文本生成方式的区别。“编纂法典”具有鲜明的立法属性:一是法典编纂不是法律的新立新定,而是对现行法律的系统性整合与重构,通过“编订纂修”等立法程序完成;二是法典编纂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地方权力机关和非立法机关无权进行;三是法典编纂追求规范融贯的体系性、逻辑性,对现行立法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整合、修订、升华而形成文本,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法律效力与稳定性,与单行法的制定有较大不同。以此反观,“编撰”不具有立法属性,其所形成的文本也不可能是法律。即便法律汇编、案例集整理可用“编撰”一词,但均非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文本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法律宣传中将“编撰”与“编纂”相混同,可能误导社会公众,不利于全社会正确地知法、学法、懂法、用法。而在学术研究中若将“编撰”等同于“编纂”,不仅可能模糊立法行为与非立法行为的界限,也可能把学术观点与立法决策相混淆,导致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错位。因此,生态环境法典只能是“编纂”而不是“编撰”。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本报记者朱宁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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